合肥工业学校章程

(2018年1月一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2024年10月21日第二次修订)

序言

合肥工业学校是隶属于合肥市教育局的一所公办中等专业学校,2016年由原合肥经济管理学校、安徽合肥服装学校和合肥建设学校三所中职学校合并新建而成,是安徽省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安徽省示范特色学校、安徽省“三全育人”典型培育学校、合肥市首批中等职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试点校、合肥市平安校园、合肥市文明校园等。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就业与升学并重”的培养目标,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校的全称为合肥工业学校,英文名称为Hefei Industrial School。学校位于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学林路99号,官方网址为http://www.hfgyxx.com/index.htm,邮政编码为230041。

学校由合肥市教育局举办,经合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学制一般为三年,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适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学校具有住宿条件,提供学生住宿。

学校坚持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教研兴校,努力建成“省内标杆、长三角知名”的综合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面向市场,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形成外部关系协调、类型特色鲜明、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格局,努力创建国家级优质职业学校。

第八条学校秉承“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办学理念,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努力培养德技并修、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合肥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为准。

学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修德明志、敬业乐群

校风: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教风:春风化雨、诲人不倦

学风:慎思明辨、博学笃行

十一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徽

学校校庆日为8月18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十二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学校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 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 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 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 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群建,推进党、团、群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 学校设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十九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十一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实训处、学生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培训处等内设机构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服饰与文化艺术、工商财贸、信息技术等教学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办公室、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教学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二十二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学校建立合肥工业学校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合肥工业学校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二十七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者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学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塑造良好的校风、学风;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承担在学校或班级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一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修满规定学分,思想品德评价、实习鉴定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十二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以综合素质评价方式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技能大赛等诸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

三十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

第五章  教职工

三十四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十六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三十七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三十八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严格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学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课程;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六)强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821万元。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学校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四十六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图书馆、实训机房、多媒体教室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五十一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指导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引导家长委员会积极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协助学校做好家校沟通工作。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五十三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工业游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学校社区联通,定期交流互访,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服务品质,形成精神文明共治共建新局面。

五十四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持续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五十六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合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合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七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附 则

五十八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按照程序备案后实施。

五十九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工业学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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